案件类型:离婚案件
案件概述:1997年,原、被告双方在海安上学期间相识。 交往一段时间后,两人感情迅速升温。 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,双方在海安县××双楼镇民政办登记结婚。 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,二人生有一女解某2。 起初,双方感情尚可,但时间不长,双方性格不合,经常为琐事争吵,沟通存在严重障碍。 为了不影响女儿的成长,双方一直勉强维持婚姻现状,却无夫妻之实,夫妻感情名存实亡。 2017年,被告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,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。
律师评析:东台律师陈亚均: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础,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离婚的重要依据。被告解某1虽然被处以刑罚,但毕竟是因交通肇事所致,而且也只处以刑罚3年9个月,应当不会对夫妻感情产生多大影响,夫妻感情尚未破裂。
判决结果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,判决如下: 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。 案件受理费240元,减半收取120元,由原告吴某负担。